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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寧德5月18日電 (葉茂)福建福鼎市法院18日披露,審結一起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金店珠寶案,以盜竊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0年,並處罰金10萬元人民幣。
  法院審理查明:2013年8月2日,張某從浙江溫州市乘車來到福鼎,在對多家金店進行多次踩點後,發現一家金行未安裝監控設施,欲實施盜竊。
  次日凌晨0時許,張某乘無人之機,通過該金店左側店面的腳手架進入廣告燈箱,爬行至該店廣告箱內,將弔頂上的燈破壞後,從安裝燈孔進入店內,盜走放在玻璃櫃臺內的黃金首飾782.3克、白銀首飾3475.3克、彩金項鏈2.6克等物品。
  張某盜得上述物品後,將其中的黃金首飾730.1克及白銀首飾3475.3克、一條重2.6克彩金項鏈,掩埋在福建詔安縣官陂鎮一公路旁,其餘的贓物則分別出售給珠寶店、當鋪,銷贓得款共計31677元。
  2013年8月18日,張某故技重施,對廣州市越秀區某珠寶店實施盜竊,盜走黃金如意1個、黃金觀音1個及黃金鑲玉戒指、黃金鑲玉弔墜等物,銷贓得款共計75464元。
  案發後,張某家屬主動退出贓款95000元,並追回黃金首飾928.24克、白銀首飾3475.3克、彩金2.6克及珠寶等物若干,價值共計293648.07元(上述物品已由被害人領回)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張某將盜竊所得的黃金首飾低價銷售得款共計107141元(該款不包括案發後被追回的被盜黃金首飾價值),該筆款項應計入張某的盜竊數額。綜上,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,價值共計400789.07元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張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,具有坦白情節,依法可從輕處罰;能協助偵查機關追回贓物、贓款,發還給被害人,亦可酌情從輕處罰。據此,法院作出上述量刑情節。(完)  (原標題:福建福鼎市法院審結一起特大盜竊金店珠寶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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